购得二手车跑运输的安徽籍小伙李林(化名),发觉该车货厢内部高度,与该车注册登记的尺寸不符,无法在当地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上牌,便将该车辆加高至注册登记上的尺寸。为此,李林起诉到法院,要求车辆出售单位和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共同赔偿营运损失、车辆货厢加高费等计人民币14.9万元。日前,静安区法院对李林的诉请,判决不予支持。
买一辆二手车2010年5月中旬,20岁的李林在上海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旧机动车公司),以8万元的价格向上海某环卫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土公司),购买了型号为重型自卸车旧车一辆,双方明确该车辆将转入李林老家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上牌。事后,因该车辆的实际货厢内部尺寸(高0.9米),与该车的注册登记货厢内部尺寸(高1.2米)不符,导致该车辆在当地无法上牌。
2010年12月,李林起诉称,因车辆货厢实际高度与注册登记的货厢高度不符,导致无法上牌,最终导致不但未能赚钱,还因签署合同未能履行,需赔偿雇主12.6万元的营运损失。他要求渣土公司赔偿他营运损失12.6万元及为交涉而产生费用5000元;赔偿该车辆货厢加高费1.8万元;要求旧机动车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擅改尺寸属违法法庭上,渣土公司辩称,车辆的实际货厢内部尺寸与注册登记货厢内部尺寸不符,是车辆生产商和车辆管理部门造成的,与公司无关。李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动车辆的货厢尺寸属违法行为。涉及李林所称因交涉而产生的费用,缺乏相应的证据不予认可。
旧机动车公司辩称,该公司是按规定为李林与渣土公司办理了车辆交易手续,李林也未将该车用途告知过,从未将车辆无法转籍登记立即告知,特别是李林擅自改装该车货厢属违法行为,旧机动车公司表示不愿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动车辆的货厢尺寸,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他要求渣土公司赔偿该车辆货厢加高费1.8万元,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李林还要求渣土公司赔偿他的营运损失12.6万元及为交涉所付的费用5000元,因证据不足,法院同样难以支持。
(摘自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