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机关参谋童某】:2007年元旦,我在某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2003年10月出厂的本田轿车:购车时该车的里程表显示只跑了6万公里,且该车外观也较新,遂以10万元价格成交。可等到我真正开始使用这辆车后,却发现该车经常出现一些小毛病。于是我到该车的特约维修站去查看它的原始资料及维修档案,这才发现该车的实际里程应该为12万公里,竟比里程表所显示的数据足足多了1倍,我于是找到出售该车的旧机动车经纪公司理论,希望双方以消费者权益法为依据,合理解决问题,但该公司表示旧货的销售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法,同时声称旧车“当然会有零部件老化的问题”,买旧货就是要考眼力,旧货出了问题,只能怪自己看走了眼。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何同庆】:本案中旧机动车经纪公司所持“旧货交易不属消费者权益法调整范畴,买旧货就是考眼力、运气”的理论在当前的旧货市场交易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观点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解甚至曲解。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来就没有将旧货买卖行为排除在两法的调整范畴之外。恰恰相反,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也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经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显而易见,这里的“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当然包括旧货销售活动,“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当然包括旧商品的消费者。两部法律的立法精神完全一致,即防止和制裁一切危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行为,保护一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本案中旧机动车经纪公司的说法是有意规避法律,逃避责任。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在出售商品时应将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有效期限如实告知消费者,并且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旧机动车经纪公司销售的二手车实际已经开了12万公里,却将其里程表改为6万公里,显然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第49条规定,理应向你赔偿双倍购车款。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