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5月18日社论《“醉驾入刑”争议呼唤权威法律解释》
现实中耍弄文字游戏、无理诡辩等劣迹为什么灭绝不了?因为有些人可以从中得到好处,包括哗众取宠。
就说这“醉驾入刑”,各方人士一番议论或交锋,似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其实,有些言辞本是无稽之谈,如“醉驾不一定入刑”。正因为醉驾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全国人大才力排众议,通过了这条刑法修正条款。通过之后,就是法律。而法律是刚性的,不许被任意操作,沦为奴仆。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将醉酒驾驶纳入其中,是很明确的。在刑法133条中增设的新条款是这样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显然,只要依法通过严格的程序被鉴定为“醉驾”,当事者就必须接受“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惩罚。某些人士煞有介事的絮叨,是真糊涂还是装糊涂呢?这不能不让人狐疑其立场究竟站在哪里了。
有人说,法律要“宽严相济”,并拿出刑法总则中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说事。须知,法律的刚性不容置疑,所谓“宽”其实也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宽,而不是悖法而动。如果说对某些人的醉驾可视情节而从宽处理的话,那也是在拘役时间的长短和罚金额的高低上体现出来,而不是僭越法律,不予刑事处罚。这个问题难道还有什么含糊之处吗?
诚然,醉驾行为不一定引发恶性事故,但后果难料。对醉驾入刑,目的就是为了遏制醉驾,预防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无辜者的公民权益。可以说,“醉驾入刑”是保护无辜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护身符。明知国家法律禁止酒驾、醉驾,却心存侥幸,昏聩不明,以身试法,就应接受法律的惩罚。
我认为,围绕“醉驾入刑”展开议论或争鸣,切忌沦入诡辩的泥沼。
(摘自南方都市报)